辽教发〔2023〕6号 辽宁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中小学教材管理实施细则》《辽宁省职业院校教材管理实施细则》和《辽宁省普通高等学校教材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日期:2023-09-01  发布人:教务部  浏览量:226

各市教育局、沈抚示范区社会事业局,各高等学校: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大中小学教材建设的意见,建立健全大中小学教材管理制度,切实提高教材建设水平,根据教育部《中小学教材管理办法》《职业院校教材管理办法》和《普通高等学校教材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省教育厅牵头制定了《辽宁省中小学教材管理实施细则》《辽宁省职业院校教材管理实施细则》和《辽宁省普通高等学校教材管理实施细则》,并商省教材委各成员单位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教育厅

  2023620

(此件主动公开发布)

辽宁省职业院校教材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全国职业教育大会精神,全面加强党对教育工作的领导,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大中小学教材建设的意见,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辽宁省职业院校教材管理,切实提高教材建设水平,根据教育部《职业院校教材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职业院校教材是指供辽宁省中等职业学校(不含技工学校,下同)和高等职业学校课堂和实习实训使用的教学用书,以及作为教材内容组成部分的教学材料(如教材的配套音视频资源、图册等)。

  第三条职业院校教材必须体现党和国家意志,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和价值导向,充分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服务国家重大战略,体现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基本特征,体现辽宁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特色,为辽宁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提供高质量人才和技能支撑。

  第四条职业院校教材管理包括对国家统编教材、国家及省级规划教材和校本教材的规范管理。中等职业学校思想政治、语文、历史课程教材和高等职业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材,以及其他意识形态属性较强的教材和涉及国家主权、安全、民族、宗教等内容的教材,实行国家统一编写、统一审核、统一使用。规划教材在教育行政部门规划和引导下,注重发挥行业企业、教科研机构和学校的作用,更好地对接地区产业发展,统筹规划建设。校本教材由职业院校根据本校人才培养和教学实际需要,按照相应管理程序开发建设。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五条在辽宁省教材委员会指导和统筹下,辽宁省职业院校教材实行分级管理,由教育行政部门牵头负责,有关部门、行业、院校和企业等多方参与。

  第六条省教育厅负责统筹落实国家关于职业院校教材建设和管理的制度政策,牵头制定全省职业院校教材管理的各项制度,负责全省职业院校教材工作的规划、管理和协调,指导监督各市、各职业院校课程教材工作。

  有关部门、教育科研机构、行业组织和行业职业教育教学指导机构,在省教育厅统筹下,参与教材规划、编制指导和审核、评价等方面工作,协调本行业领域的资源和专业人才支持教材建设。

  第七条各市教育局负责落实国家和省关于职业院校教材建设和管理的制度政策,负责制定本地区中等职业学校的教材管理制度,指导监督区域内中等职业学校教材选用和使用工作。

  第八条职业院校严格执行国家、省和市关于教材管理的政策规定,健全内部管理制度,选好用好教材。在国家和省级规划教材不能满足需要的情况下,职业院校可根据本校人才培养和教学实际需要,补充编写反映自身专业特色的校本教材。学校党委(党组织)对本校教材工作负总责。

  第三章教材规划

  第九条省教育厅负责组织制定全省教材规划,重点支持建设体现省域特色的公共选修课程和国家规划教材以外的专业课程教材,并根据我省人才培养实际组织调整教材建设规划。

  第十条教材规划要坚持正确导向,服务国家重大战略需求、服务辽宁高质量发展、服务紧缺和薄弱领域、服务文化传承创新、服务职教精品课程,体现中高本一体化课程设计,体现新时代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培养的要求。

  第十一条省级教材建设规划由省教育厅统一组织,联合有关部门、行业组织、行业职业教育教学指导机构和教科研机构等共同研究制定,提出省级规划教材建设的工作任务,明确教材种类、编写要求、编写单位及团队组成等。规划完成后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四章教材编写

  第十二条教材编写修订应依据职业院校教材规划,严格遵照国家教学标准、课程标准和职业标准(规范)等,服务学生成长成才和就业创业。教材编写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有机融入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法治意识和国家安全、民族团结以及生态文明教育,弘扬劳动光荣、技能宝贵、创造伟大的时代风尚,弘扬精益求精的专业精神、职业精神、工匠精神和劳模精神,努力构建中国特色、融通中外的概念范畴、理论范式和话语体系,防范错误政治观点和思潮的影响,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努力成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内容科学先进、针对性强,选文篇目内容积极向上、导向正确,选文作者历史评价正面,有良好的社会形象。公共基础课程教材要体现学科特点,突出职业教育特色。专业课程教材要充分反映产业发展最新进展,对接科技发展趋势和市场需求,及时吸收比较成熟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规范等。

  (三)符合技术技能人才成长规律和学生认知特点,对接国际先进职业教育理念,适应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和优化课程体系的需要,专业课程教材突出理论和实践相统一,强调实践性。适应项目学习、案例学习、模块化学习等不同学习方式要求,注重以真实生产项目、典型工作任务、案例等为载体组织教学单元。

  (四)编排科学合理、梯度明晰,图、文、表并茂,生动活泼,形式新颖。名称、名词、术语等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质量标准和规范。倡导开发活页式、工作手册式新形态教材。

  (五)符合知识产权保护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不得有民族、地域、性别、职业、年龄歧视等内容,不得有商业广告或变相商业广告。

  第十三条职业院校教材实行单位编写制。编写单位负责组建教材编写团队,审核编写人员条件,对教材编写修订工作给予协调和保障。编写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相关领域有代表性的学校、教科研机构、企业、出版机构等,单位法定代表人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有熟悉相关学科专业教材编写工作的专业团队,能组织行业、企业和教育领域高水平专业人才参与教材编写。

  (三)有对教材持续进行培训、指导、回访等跟踪服务和研究的专业团队,有常态化质量监控机制,能够为修订完善教材提供稳定支持。

  (四)有相应的经费保障条件与其他硬件支持条件,能保证正常的编写工作。

  (五)牵头承担省级规划教材编写任务的单位,原则上应当为省级及以上示范性(骨干、高水平)职业院校或重点职业院校、在省级及以上技能竞赛中成绩突出的职业院校、承担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的职业院校和普通高校、行业领先企业、教科研机构、出版机构等。编写单位为出版机构的,原则上应当为教育、科技类或行业出版机构,具备专业编辑力量和较强的选题组稿能力。

  第十四条教材编写人员要经所在单位党组织审核同意,并由编写单位集中向社会公示。编写人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认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四个自信”,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坚持正确的国家观、民族观、历史观、文化观、宗教观,没有违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熟悉职业教育教学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对本学科专业有比较深入的研究,熟悉行业企业发展与用人要求。有丰富的教学、教科研或企业工作经验,一般应当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技术资格),新兴行业、行业紧缺技术人才、能工巧匠可适当放宽要求。

  (三)遵纪守法,有良好的思想品德、社会形象和师德师风。

  (四)有足够时间和精力从事教材编写修订工作。

  编写人员不能同时作为同一课程不同版本教材主编。

  第十五条教材编写实行主编负责制。主编主要负责教材整体设计,把握教材编写进度,对教材编写质量负总责。主编须符合本细则第十四条规定外,还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坚持正确的学术导向,政治敏锐性强,能够辨别并自觉抵制各种错误政治观点和思潮。

  (二)在本学科专业有深入研究、较高造诣,或是省级及以上知名专家、学术领军人物,在相关教材或教学方面取得有影响的研究成果,熟悉相关行业发展前沿知识与技术,有丰富的教材编写经验。一般应当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新兴专业、行业紧缺技术人才、能工巧匠可适当放宽要求。

  (三)有较高的文字水平,熟悉教材语言风格,能够熟练运用中国特色的话语体系。

  审核通过后的教材原则上不更换主编,如有特殊情况,编写单位应报相应的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六条教材编写团队应具有合理的人员结构,包含相关学科专业领域专家、教科研人员、一线教师、行业企业技术人员和能工巧匠等。

  第十七条教材编写应注重系统性、科学性和先进性,突出实践性和适用性。充分体现职业教育类型特色,强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鼓励行业组织、企业等参与职业教育专业教材开发,将新技术、新工艺、新理念纳入职业学校教材,并可以通过活页式教材等多种方式进行动态更新。

  第十八条教材编写过程中应通过多种方式征求各方面特别是一线师生和企业意见。教材编写完成后,应送一线任课教师和行业企业专业人员进行审读、试用,根据审读意见和试用情况修改完善。

  第十九条建立健全动态调整机制,教材投入使用后,应根据经济社会和产业升级新动态及时修订,一般由编写单位按学制周期进行修订。

  第五章 教材审核

  第二十条职业院校教材实行分级分类审核,坚持凡编必审。省级规划教材由省教育厅组建教材审核机构负责审核,其中意识形态属性较强的教材报辽宁省委宣传部牵头进行政治把关。非国家或省级规划教材,由教材编写单位相关主管部门委托熟悉职业教育和产业人才培养需求的专业机构或专家团队进行审核认定。

  第二十一条实行教材编审分离制度,遵循回避原则。教材审核人员应包括相关学科专业领域专家、教科研专家、一线教师、行业企业专家等。审核专家应符合本细则第十四条(一)(二)(三),第十五条(一)(三)规定的条件,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客观公正,作风严谨,并经所在单位党组织审核同意。

  第二十二条省级规划教材审核工作由省教育厅统一部署,具体受理时间和要求由省教育厅发布公告,编写单位根据公告送审教材。教材审核实行盲审制度。

  第二十三条教材审核应依据教材规划以及课程标准、专业教学标准、岗位实习标准等国家教学标准要求,对教材的思想性、科学性、适宜性进行全面把关。

  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标准要有机融入教材内容,不能简单化、“两张皮”;政治上有错误的教材不能通过;选文篇目内容消极、导向不正确的,选文作者历史评价或社会形象负面的、有重大争议的,必须更换;教材编写人员政治立场、价值观和品德作风有问题的必须更换。

  严格执行重大选题备案制度。编写涉及国家新闻出版管理部门规定的有关重大选题教材,编写单位应将教材编写规划方案报省教育厅审核后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未经备案批准的,不得启动编写。

  第二十四条省级规划教材审核一般按照专家个人审读、集体审核环节开展,重点审核全套教材的编写思路、框架结构及章节内容。应当由集体充分讨论形成审核结论。审核结论分“通过”“重新送审”和“不予通过”三种。具体审核程序由负责组织审核的机构制定。

  实用技能类教材可适当简化审核流程,具体程序由相应审核机构制定。

  第二十五条省级规划教材通过审核,经省教育厅批准后,纳入省级规划教材目录,并向社会公布。各市教育局负责组织管理辖区内中等职业学校校本教材的审核工作。职业院校要组建教材审核工作机构,负责审核本校组织编写的所有教材。经审核通过的教材,未经相关教育行政部门同意,不得更改。

  第六章出版与发行

  第二十六条根据出版管理相关规定,教材出版实行资质准入制度,合理定价。职业院校教材出版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对应所出版的教材,有不少于3名具有相关学科专业背景和中级以上职业资格的在编专职编辑人员。

  (二)具备教材使用培训、回访服务等可持续的专业服务能力。

  (三)具有与教材出版相适应的资金和经营规模。

  (四)最近5年内未受到出版管理部门的处罚,无其他违法违纪违规行为。

  第二十七条承担教材发行的机构应取得相应的资质,根据出版发行相关管理规定,最近3年内未受到出版管理部门处罚,无其他违法违纪违规行为。

  各级出版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指导、监督教材发行机构,健全发行机制,确保课前到书。

  第二十八条发行教材不得夹带任何商业广告或变相商业广告,不得搭售教辅材料或其他商品。

  第七章选用与使用

  第二十九条省教育厅负责管理指导全省职业院校教材选用使用工作,建立健全职业院校教材选用制度。市教育局负责本地区中等职业学校教材选用使用工作,制定教材选用制度。职业院校负责实施本校教材选用使用工作,制定教材具体选用办法。

  第三十条   教材选用须遵照以下原则:

  (一)教材选用单位须组建教材选用委员会,具体负责教材的选用工作。教材选用委员会成员应当包括专业教师、行业企业专家、教科研人员、教学管理人员等,成员应在本人所在单位进行公示。

  (二)教材编写、发行人员以及与教材选用有利益关系的人员,不得参与教材选用的遴选或评审工作。

  (三)教材选用过程须公开、公平、公正,严格按程序选用,严把教材质量关,并对选用结果进行公示。

  第三十一条教材选用应当结合本省和学校实际,切实服务人才培养,遵循以下要求:

  (一)中等职业学校思想政治、语文、历史三科,必须使用国家统编教材。高等职业学校必须使用国家统编的思想政治理论课教材、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点教材。

  (二)中等职业学校公共基础必修课程教材须在国家规划教材目录中选用。中高职院校专业核心课程、中等职业学校公共基础选修课程和高等职业学校公共基础课程教材原则上从国家和省级规划教材目录中选用。

  (三)国家和省级规划目录中没有的教材,可在职业院校教材信息库选用。

  (四)不得以岗位培训教材取代专业课程教材。

  (五)选用的教材必须是通过审核的版本,擅自更改内容的教材不得选用,未按照规定程序取得审核认定意见的教材不得选用。

  (六)不得选用盗版、盗印教材。

  职业院校应当严格遵照选用结果使用教材。选用境外教材,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教材选用实行备案制度。教材选用单位在确定教材选用结果后,应按管理权限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市教育局每学年将本地区中等职业学校教材选用情况报省教育厅备案。高等职业学校每学年将本单位教材选用情况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八章服务与保障

  第三十三条省教育厅联合有关部门统筹利用现有政策和资金渠道支持职业院校教材建设。重点支持省级规划教材建设以及服务国家重大战略教材和我省紧缺、薄弱领域需求的教材建设。教材编写、出版单位应当加大投入,提升教材质量,打造精品教材。鼓励职业院校设立教材建设专项资金。积极引导行业、企业和社会资金支持职业院校教材建设。

  第三十四条支持我省高水平职业院校、教科研机构牵头或参与承担国家统编教材、国家规划教材的编写修订任务。承担国家统编教材编写修订任务,主编和核心编者视同承担国家级科研课题;承担国家规划公共基础必修课、专业核心课教材编写修订任务,主编和核心编者视同承担省部级科研课题,享受相应政策待遇。对承担国家和省级规划教材编审任务的人员,所在单位应充分保证其工作时间,将编审任务纳入工作量计算,并在评优评先、职称评定、职务(岗位)晋升方面予以倾斜。落实国家和省级教材奖励制度,加大对优秀教材的支持。

  第三十五条建立优秀教材编写激励保障机制,开展奖励评选活动,加大对优秀教材、编写单位和出版单位的支持。支持有关单位成立教材研究机构,支持有关高校开展教材研究相关人才培养。

  第三十六条基于国家职业院校教材信息发布和服务平台,加强省级教材信息库建设,及时发布有关信息,定期开展教材展示,加强教材统计分析、社会调查、基础文献、案例集成等工作。加强职业院校教材研究工作。

  第九章评价与监督

  第三十七条建立教材选用跟踪调查制度,省教育厅牵头组织专家对教材选用工作进行评价、对教材质量进行抽查。各地、各职业院校每学年对教材使用情况进行调查分析,形成教材使用情况报告和评价报告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八条省级和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对职业院校教材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将教材工作纳入地方教育督导评估重要内容,纳入职业院校评估、项目遴选、重点专业建设和教学质量评估等考核指标体系。

  第三十九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对教材编写、审核、出版、发行、选用等环节中存在违规行为的单位和人员实行负面清单制度,通报有关机构和学校。对存在违规情况的有关责任人,视情节轻重和所造成的影响,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编写者出现违法违纪情形的,必须及时更换。

  第四十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应教材停止使用,视情节轻重和所造成的影响,由上级或同级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停止违规行为,并由主管部门按规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相应处分。对情节严重的单位和个人列入负面清单;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教材内容政治方向、价值导向存在问题。

  (二)教材内容出现严重的科学性错误。

  (三)教材所含链接内容存在问题,产生严重后果。

  (四)盗版盗印教材。

  (五)违规编写出版国家统编教材及其他公共基础必修课程教材。

  (六)用不正当手段严重影响教材审核、选用工作。

  (七)未按规定程序选用,选用未经审核或审核未通过的教材。

  (八)在教材中擅自使用国家或省级规划教材标识,或使用可能误导职业院校教材选用的相似标识及表述,如标注主体或范围不明确的“规划教材”“示范教材”等字样,或擅自标注“全国”“国家”“省级”等字样。

  (九)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违纪违规行为。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和高等职业学校应根据本实施细则制定本地本校教材管理制度。作为教材使用的讲义、教案和教参以及数字教材参照本细则管理。

  第四十二条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我省其他职业院校教材管理制度,凡与本实施细则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本实施细则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辽宁省普通高等学校教材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加强党对教育工作的领导,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大中小学教材建设的意见,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辽宁省普通高等学校教材管理,切实提高教材建设水平,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教材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高校教材是指供辽宁省普通高等学校使用的教学用书,以及作为教材内容组成部分的教学材料(如教材的配套音视频资源、图册等)

  第三条高校教材必须体现党和国家意志。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加强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牢牢把握教材意识形态工作主导权,引导学生坚定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成为担当中华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

  第四条高校教材建设应主动服务国家发展大局和使命任务,结合我省高等教育发展目标、学科专业优势和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以建设具有辽宁特色的精品教材为工作抓手,助力我省高等教育实现高质量发展,为加强高等教育内涵建设提供有力支撑。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五条在国家教材委员会指导和统筹下,高校教材实行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省级教育部门和高校分级管理。辽宁省教材委员会负责全省高校教材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教育厅,承担委员会日常工作。

  第六条省教育厅负责落实国家、省教材委员会关于高校教材建设和管理政策,建立健全教材管理相应工作机制,加强对高校教材工作的检查监督。

  第七条高校党委对本校教材工作负总责。高校履行教材建设与管理的主体责任,根据国家和我省教材建设相关政策,成立以学校党委书记为主要负责人的教材工作领导机构,明确专门工作部门,健全校内教材管理制度,负责教材规划、编写、审核、选用等工作。

  第三章教材规划

  第八条高校教材实行国家、省、学校三级规划制度。

  第九条省教育厅结合辽宁省高等教育实际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组织制定省级教材建设规划,重点支持服务国家战略和东北振兴需求、体现我省学科优势特色,服务辽宁发展急需的紧缺专业教材建设;指导高校制定教材建设规划,支持校校、校所(院)、校企联合制定教材建设规划。

  第十条高校须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和学科优势,制定本学校教材建设规划。一般高校以选用教材为主,综合实力较强的高校要将编写教材作为规划的重要内容。加强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和内容前沿深度融合的多介质新形态教材建设。

  第十一条高校要将教材研究基地建设、教材编审人才培养、教材成果考评、教材建设经费等纳入学校教材建设规划。

  第四章教材编写

  第十二条 高校教材编写应依据国家、省及本校教材建设规划以及学科专业或课程教学标准,服务高等教育教学改革和人才培养。教材编写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有机融入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法治意识和国家安全、民族团结以及生态文明教育,努力构建中国特色、融通中外的概念范畴、理论范式和话语体系,防范错误政治观点和思潮的影响,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努力成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充分反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反映相关学科教学和科研最新进展,反映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对人才培养提出的新要求,全面准确阐述学科专业的基本理论、基础知识、基本方法和学术体系。选文篇目内容积极向上、导向正确,选文作者历史评价正面,有良好的社会形象。

  (三)遵循教育教学规律和人才培养规律,能够满足教学需要。结构严谨、逻辑性强、体系完备,能反映教学内容的内在联系、发展规律及学科专业特有的思维方式。体现创新性和学科特色,富有启发性,有利于激发学习兴趣及创新潜能。

  (四)编排科学合理,符合学术规范。遵守知识产权保护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不得有民族、地域、性别、职业、年龄歧视等内容,不得有商业广告或变相商业广告。

  (五)紧密结合我省高等教育学科优势,重点瞄准国家、本省重大发展战略、新兴产业、特色产业人才培养需求,原创价值高,地域特色突出。

  第十三条教材编写人员应经所在单位党组织审核同意,由所在单位公示。编写人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认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四个自信”,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坚持正确的国家观、民族观、历史观、文化观、宗教观,没有违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学术功底扎实,学术水平高,学风严谨,一般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熟悉高等教育教学实际,了解人才培养规律。了解教材编写工作,文字表达能力强。有丰富的教学、科研经验,新兴学科、紧缺专业可适当放宽要求。

  (三)遵纪守法,有良好的思想品德、社会形象和师德师风。

  (四)有足够时间和精力从事教材编写修订工作。

  第十四条高校教材编写实行主编负责制。主编主持编写工作并负责统稿,对教材总体质量负责,参编人员对所编写内容负责。专家学者个人编写的教材,由编写者对教材质量负全责。主编须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外,还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坚持正确的学术导向,政治敏锐性强,能够辨别并抵制各种错误政治观点和思潮,自觉运用中国特色话语体系。

  (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在本学科有深入研究和较高造诣,或是全国知名专家、学术领军人物,在相关教材或学科教学方面取得有影响的研究成果,熟悉教材编写工作,有丰富的教材编写经验。

  第十五条建立高校教材周期修订制度和淘汰制度。定期修订教材,原则上45年修订一次。教材涉及相关政策法规等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时,酌情缩短修订周期,确保党的理论创新成果、科学技术最新突破、学术研究最新进展等进入教材。及时淘汰内容陈旧难以修订的教材。

  第十六条高校要加强教材编写队伍建设,注重培养优秀编写人才;支持全国知名专家、学术领军人物、学术水平高且教学经验丰富的学科带头人、教学名师、科技创新人才、行业专家、优秀教师参加教材编写工作。加强与出版机构的协作,参与优秀教材选题遴选。

  “双一流”建设高校与高水平大学应发挥学科优势,组织编写教材,提升我省教材的原创性,打造精品教材。支持优秀教材走出去,扩大我国学术的国际影响力。

  发挥高校学科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在跨校、跨区域联合编写教材中的作用。

  第五章教材审核

  第十七条高校教材实行分级分类审核,坚持凡编必审。

  高校负责审核本单位组织编写的教材。专家学者个人编写的教材由出版机构或所在单位组织专家审核。

  教材出版部门成立专门政治把关机构,建强工作队伍和专家队伍,在所编修教材正式送审前,以外聘专家为主,进行专题自查,把好政治关。

  第十八条教材审核应对照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的具体要求进行全面审核,严把政治关、学术关,促进教材质量提升。

  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标准要有机融入教材内容,不能简单化、“两张皮”。选文篇目内容消极、导向不正确的,选文作者历史评价或社会形象负面的、有重大争议的,必须更换;教材编写人员政治立场、价值观和品德作风有问题的,必须更换。

  严格执行重大选题备案制度。

  第十九条教材审核人员应包括相关学科专业领域专家和一线教师等。高校组织教材审核时,应有一定比例的校外专家参加。

  审核人员须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要求,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较强的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客观公正,作风严谨,经所在单位党组织审核同意。充分发挥高校学科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专业学会、行业组织专家的作用。

  实行教材编审分离制度,遵循回避原则。

  第二十条教材审核采用个人审读与会议审核相结合的方式,经过集体充分讨论,形成书面审核意见,得出审核结论。审核结论分“通过”“重新送审”和“不予通过”三种。

  审核结论为“重新送审”的教材,应按照专家意见修改后,20个工作日内再次提交审核。对审定结论为“不予通过”的教材书稿,不得再送审。存在政治错误的教材,审核“不予通过”。

  除统编教材外,教材审核实行盲审制度。具体审核程序由负责组织审核的机构制定。自然科学类教材可适当简化审核流程。

  第六章选用与使用

  第二十一条高校是教材选用工作主体。学校教材工作领导机构负责本校教材选用工作,制定教材选用管理办法,明确各类教材选用标准和程序。

  高校成立教材选用机构,具体承担教材选用工作。主管校领导负责,有关职能部门和院(系)负责人和专家组成,其中,马克思主义理论和思想政治教育方面的专家须占有一定的比例。

  第二十二条  高校教材选用坚持如下原则:

  ()凡选必审。教材选用必须经过审核。

  ()质量第一。优先选用国家级和省级规划教材、精品教材及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的优秀教材。

  ()适宜教学。符合本校人才培养方案、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要求;符合教学规律和认知规律,便于组织教学和激发学生学习兴趣。

  ()公平公正。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严肃选用纪律和程序,严禁违规操作。

  ()统一使用。马工程重点教材对应课程必须选用马工程重点教材。

  政治立场和价值导向有问题的,内容陈旧、低水平重复、简单拼凑的教材,不得选用。

  第二十三条高校教材选用坚持集体决策方式进行。教材选用机构组织专家通读备选教材,提出审读意见。召开审核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十四条选用结果实行公示和备案制度。教材选用结果在本校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教材工作管理机构审批并备案。高校党委重点对哲学社会科学教材的选用进行政治把关。

  第七章服务保障

  第二十五条统筹利用现有政策和资金渠道支持高校教材建设。重点支持满足辽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学科优势和区域特色突出、紧缺薄弱急需领域的教材建设。

  第二十六条高校党委要加强对本校教材工作统筹协调,落实专门机构负责教材管理工作。加大经费投入,保障教材编写、审核、管理、研究和队伍建设等工作。

  第二十七条把教材建设作为高校学科专业建设、教学质量、人才培养的重要内容,纳入“双一流”建设和考核的重要指标,纳入高校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考核评估体系。

  第二十八条建立优秀教材编写激励保障机制,着力打造精品教材。承担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点教材编写修订任务,主编和核心编者视同承担国家级科研课题;承担国家规划专业核心课程教材编写修订任务,主编和核心编者视同承担省部级科研课题,享受相应政策待遇,作为参评国家、我省重大人才工程的重要成果。审核专家根据工作实际贡献和发挥的作用参照以上标准执行。教材编审工作纳入所在单位工作量考核,作为职务评聘、评优评先、岗位晋升的重要指标。落实国家和省级教材奖励制度,加大对优秀教材的支持。

  第八章检查监督

  第二十九条省教育厅负责对高校教材工作开展检查督导,相关工作纳入教育督导考评体系。高校建立健全教材质量监控和评价机制,加强对本校教材工作的检查监督。

  第三十条高校教材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必须停止使用,视情节轻重和所造成的影响,由上级或同级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停止违规行为,并由主管部门按规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相应处分。对情节严重的单位和个人列入负面清单,进行全省通报;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教材内容的政治方向和价值导向存在问题。

  (二)教材内容出现严重科学性错误。

  (三)教材所含链接内容存在问题,产生严重后果。

  (四)盗版盗印教材。

  (五)违规编写出版国家统编教材及其他公共基础必修课程教材。

  (六)用不正当手段严重影响教材审核、选用工作。

  (七)未按规定程序选用,选用未经审核或审核未通过的教材。

  (八)在教材中擅自使用国家或省级规划教材标识,或使用可能误导高校教材选用的相似标识及表述,如标注主体或范围不明确的“规划教材”“示范教材”等字样,或擅自标注“全国”“国家”等字样。

  (九)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一条省教育厅联合出版管理、市场监督等部门依据职责负责教材出版、印刷、发行、采购、使用等工作的监督管理。提高教材编印质量,加强教材使用过程管理,确保优质教材资源进课堂。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高校应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教材管理办法》和本实施细则制定学校教材管理制度。作为教材使用的讲义、教案和教参以及数字教材参照本细则管理。

  高校选用境外教材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执行。高等职业学校教材的管理,按照《辽宁省职业院校教材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的相关规章制度,与实施本细则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本实施细则由辽宁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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